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 号】浙教工委[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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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国家税务局∙【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教工委〔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教育公平,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作风建设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教育系统实施“阳光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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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工作的透明度,维护教育公平,保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作风建设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纪发〔2012〕7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的部署要求,以促进教育公平、和谐为目标, 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把教育“阳光工程”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以公开促规范,切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深入实施高中、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招生计划、招生要求、录取结果公开以及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名额、推荐要求、名单的公开。高校招生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六公开”规定,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
全国大学生招聘网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各类教育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通过声讯台、政府网、教育网、考试网等多种渠道公布,提供免费查询;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艺体特长生和加分考生的公示制度,考生情况要在所在中学、市县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公示,最终通过省考试网集中公示。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各普通高中,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招生录取工作氛围,提高招生工作的社会信誉度。
  (二)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 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招生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信箱和招生结果。建立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督查制度和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举报联动查处机制,对违反有关教育收费规定的,要根据省纪委、省
监察厅、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
  (三)全力打造教育“阳光收费”。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等有关文件,要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网站、学校信息发布栏、告家长书等形式,公开幼儿园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及依据,中小学食堂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季度收支及结余情况、 “爱心营养餐”工程收支情况等,接受广大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扎实推进人民教育基金会“阳光运行”。各级教育基金会要通过当地教育信息网,公开基金会的名称、性质、章程、组织机构、法人代表以及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等,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对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则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加强监督检查,省教育厅将会同
登记管理机关把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收取择校费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该基金会撤销登记。
  (五)积极推进科研经费“阳光管理”。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等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经费使用。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必须做到“四公开”,一是公开科研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组成员、起讫时间、项目经费等科研项目信息;二是公开科研管理政策,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和高校制定的管理办法;三是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明细账公开,从对财务部门公开,扩大到学校所有领导、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学校科研、审计和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四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及处理情况在校内及时予以公开,切实推进科研经费“阳光管理”。
  (六)对各类项目和职称实行“阳光评审”。在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科研项目、人才项目评审过程中,省教育厅和各高校均应将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及时上网公布,做到信息公
开透明;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申报者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在高校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在厅门户网站将评审结果公示。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视情随机抽取部分评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复核,保证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中职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名单均要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公开,确保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公开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以门户网站、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为主要公开载体,各级各类学校以学校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学校公开栏、家长会、宣传资料等形式实施公开或告知,并做到公开及时,内容规范。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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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抓手,摆在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程序和监督保障。
  (二)完善措施,创新工作
  各地各学校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认真细化本方案中所明确的工作任务,紧密联系实际,把建设长远目标与落实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不断推进“阳光工程”的深入开展。要建立健全网上监督平台,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各地、各高校有关“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要及时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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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监督,注重考核
  各地各学校要针对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把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推
行“阳光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取得实效。要整合各类监督资源,把众监督、媒体监督与专门机关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防止“阳光工程”建设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教育厅将适时对各地、各学校推进“阳光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