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