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企业用工和劳动力就业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制定《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企业人力资源供给专项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416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障企业
人力资源供给专项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保障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发挥政府在企业用工和劳动力就业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企业在高新区顺利发展提供充足人力资源保障,根据高新区发展的实际需求,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政策兑现资金中设立高新区企业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补贴经费,用于支持高新区企业生产工人的培养和引进,对为高新区供给所需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基地和校企合作院校给予补贴,每年专项补贴经费规模将根据高新区人力资源需求情况申报预算确定。
  第三条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高新区人社局)为执行本办法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专项补贴经费的协调和审核。
  第四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对象包括区内用工需求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基地:
  ()用工需求企业是指在高新区直属辖区内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度纳税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年度用工需求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对高新区重大项目、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并经高新区人社局认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行业从业资质的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
  ()高校、职业院校基地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经高新区人社局认定的各类大中专及职业院校。
  第二章 专项补贴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设立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每向高新区用工企业累计成功输送50人以上,且输送人员为初次在高新区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按照与企业等额匹配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人。
  第六条设立校企合作补贴:
  ()对向高新区用工需求企业累计成功输送20人以上应届毕业生的职业院校基地,按照与企业等额匹配的原则,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人。
  ()对向高新区用工需求企业累计成功输送实习生20人以上的职业院校基地,且稳定实习满3个月,按照每月200/人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鼓励支持用工需求企业在职业院校基地设立企业订单班,订单班要求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300课时。设班初期,按照300/人的标准,给予学校基地开班补贴。订单班结束后,对向定向企业成功输送率不低于80%的班级,按照300/人的标准,对学校基地进行追加补贴。
  ()鼓励用工需求企业在职业院校基地设立高新企业联合冠名奖教金,高新区按照设奖金额50%的比例匹配资金,给予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设立招聘补贴。
  ()对协助高新区在外省市举办500人以上规模的企业专场或校园专场招聘会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院校基地,按照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经批准后举办公益性招聘会(免除应聘人员门票费和企业招聘展位费,参会企业不少于200)的,按照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贴,全年补贴不超过12场。
  ()对经高新区人社局批准后,为高新区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组织举办的专场招聘会,根据实际支出给予招聘会组织机构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万元/场。
  第八条设立优秀输出单位奖。对全年为高新区企业输送1000人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高校、职业院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输送2000人以上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高校、职业院校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以上各项补贴或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考核
  第十条资质认定程序。申请认定单位(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职业院校基地)填写认定审批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报高新区人社局审批。初审合格后,高新区人社局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区政策兑现办备案。
  已获得天津市或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视同为符合本办法之认定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实习人员奖励的职业院校,应当自实习人员在用工企业稳定实习满3个月后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补贴程序按照高新区政策兑现办法执行。本办法各项补贴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申报。
  第十三条高新区人社局对认定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如发现享受补贴单位有弄虚作假现象的,经查实将取消其申领资格,追缴已发放的补贴,并取消认定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补贴政策与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政策有重复的,高新区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416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54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