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1.1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字 号】沪人社职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0]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称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以下称鉴定),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职业技能补贴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确定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补贴培训的管理;开展对全市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抽查和对各区县补贴培训工作的评估。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实施机构的签约、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培训过程的质量监管和补贴经费的核拨;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补贴培训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的技能类定向培训项目。
  补贴培训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培训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下同);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四)其他经批准的人员。
  第七条 补贴对象在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参加纳入补贴培训目录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的(含一年内补考合格,下同),按以下比例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费补贴;
  (二)第六条第(二)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上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三)第六条第(三)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相当于中级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50%培训费补贴。
  (四)第六条第(四)类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以下或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不予补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高级以上培训项目,鉴定不合格的,按照鉴定合格应
补贴培训费的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培训费补贴实行优质优价。补贴对象参加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为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级培训机构或示范性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在享受培训费补贴时,补贴标准上浮10%。
  第十条 补贴对象每年只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且补贴项目不得为其已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项目。在校学生的鉴定费补贴在其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一次。
  有以下情形的,补贴对象可在一年内享受两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第六条第(一)类对象享受过一次培训费补贴后,年内因就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定向培训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在享受创业能力项目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年内根据开业需要可以再享受一次相关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过一次鉴定费补贴的,还可享受一次培训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培训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本市对承担补贴培训实行申报签约制度。由培训机构提出申报,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相应条件,并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承担补贴培训协议》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补贴培训。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补贴培训项目应为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补贴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的补贴培训项目应已实施过一个完整的培训周期,且鉴定合格率一般不低于上年度该项目全市平均鉴定合格率(列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新职业培训项目除外);
  (四)培训机构上年度法人年检和网络化检查合格,且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对于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及行业、企业急需的补贴培训项目,但本区县暂无具备上述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补贴培训的,可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试点承担一次性补贴培训。
  第十三条 承担补贴培训的申报签约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承担补贴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