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12.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9日
 
关于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
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号),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市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三条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第四条  申请离岗创业的人员,应当与原单位变更聘用合同并签订协议,对离岗创业期限、聘用合同履行等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期满,创业人员提出续订的,原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不低于5年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  允许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参评职称。离岗创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
  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单位的业绩可以作为参评职称的内容。在创业单位取得的职称资格,应当作为其回到原单位后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在企业任职或兼职1年以上的经历和业绩,可以作为本市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优先条 件。
 
第六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考核由原单位负责。根据其创业表现组织实施并确定考核等次。在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原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补充聘用其他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时,若原单位没有应当聘用离岗创业人员的相应等级岗位,可以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待相同等级岗位人员退休或解除、终止聘用关系后再恢复到原结构比例。
 
第八条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协议期满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在协议期满前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予聘用,并按照离岗创业人员现有职称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对于创业协议期未满,离岗创业人员愿意提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离岗创业人员现有职称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
  离岗创业期满,创业人员不愿回原单位的,应当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调转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自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回原单位,也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在书面告知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出具解除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兼职、离岗创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科研人员兼职审批表》、《天津市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或离岗创业。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单位空余岗位数量内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设置主要用于吸引本单位之外科研人员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短期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长期的期限为1年,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本单位空余岗位数量内设置流动岗位。流动岗位的设置主要用于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流动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特设岗位和流动岗位的设置、核销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在特设岗位和流动岗位工作满2年的科研人员,经考核评定为优秀,单位急需且本人同意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通过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到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审批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  2.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