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15
【字 号】大人社发[2010]210号
【施行日期】201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0〕21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大人社发〔201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一般应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和结构比例职
数内进行。岗位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岗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和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进行岗位聘用:
  (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首次聘用人员的;
  (二)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的;
  (三)机构编制调整或人员重组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聘用的。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聘:
  (一)受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基本聘用条件是: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管理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是:
  (一)应聘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聘用的人员应具有大
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受聘到四级管理岗位的人员条件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四)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行业指导意见和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国家及省、市对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是:
  (一)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十条 实施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竞聘岗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
  (二)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聘用方案的意见;
  (三)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四)公布竞聘上岗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程序方法等事项;
  (五)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六)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竞聘演说、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专家评议、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
  (七)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完备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填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的,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组织竞聘上岗。
  第十二条 聘用结果经审核备案后,聘用单位应下发正式的聘用文件。
  第十三条 聘用到三类岗位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岗位聘用期限不能超过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按时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三类岗位人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竞聘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岗位竞聘人员在竞聘岗位时,涉及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岗位竞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市及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事业单位应认真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应成立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1日原大连市人事局印发的《大连市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大人发〔1997〕25号)、2001年2月19日原大连市人事局印发的《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1〕8号)、2003年1月17日原大连市人事局印发的《关于大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大人发〔2003〕1号)、2003年6月20日原大连市人事局印发的《大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发〔200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