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保障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实现火灾的早期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集中监控,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等相适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for urban fire protection
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2.2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进行集中管理的节点。
2.3联网用户 network users
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
2.4 报警传输网络 alarm transmission network
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传输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网络。
2.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user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device
设置在联网用户端,通过报警传输网络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的装置。
2.6 报警受理系统 alarm receiving and handling system
设置在监控中心,接收、处理联网用户按规定协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能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火灾报警信息的系统。
2.7信息查询系统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
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信息查询的系统。
2.8用户服务系统 user service system
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
3 基本规定
3.1 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
(2)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
3.2远程监控系统的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火警信息终端提供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3)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服务。
3.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列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2)联网用户应按附录A的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
(3)联网用户应按附录B的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监控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宜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监控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4.1.2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4.1.3 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
4.1.4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1.5 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等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
4.2 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4.2.1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2)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国家计算机二级证书查询
(4)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5)对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4.2.2远程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控中心应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
20s。
(3)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4)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2h,并能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
(5)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当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时,应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中。
(6)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7)远程监控系统应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应大于5s。
4.3 系统构成
4.3.1 远程监控系统应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及相关终端和接口构成(图4.3.1)。
图4.3.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构成
4.3.2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应设置在监控中心。
4.4 报警传输网络
4.4.1 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
4.4.2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4.4.3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4.4.4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专用通信网络。
4.5 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4.5.1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传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2)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4.5.2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宜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或公用通信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3火警信息终端应设置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并应通过专线(网)与监控中心进行信息传输。
4.5.4 监控中心与信息查询接口、信息服务接口的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应通过公用通信网进行。
4.6 系统安全
4.6.1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应保证网络连接安全。
(2)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3)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4.6.2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备份功能。
(2)监控中心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3)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应有系统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