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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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0.01.08
【分 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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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副院长 江必新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通报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谋划,部署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明确必须坚持走生态优先、绿发展之路,为新时代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四年来,党组按照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在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细化规则引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注重加强统筹指导。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
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提出要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为核心,立足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同时要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健全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安徽、湖北、湖南、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地域特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落实审判工作措施,有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二是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坚持理念先行,指导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统筹处理好三对关系:统筹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既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又要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把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作为工作主线。统筹把握好落实最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严格落实最严法治观,树立保护优先理念,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又要发挥司法智慧,结合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制度分类施策,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统筹把握好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既要努力构建与长江经济带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审判工作体制机制,又要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区域协同、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是持续推进专门机构建设。为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云南、贵州、重庆、江苏等省市健全了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12个中级法院、105个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并在重点流域和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以服务保障"五河两岸一江一湖"全流域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为目标,构建地域管辖和流域(区域)管辖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四是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沿江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其中,江苏立足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需求,探索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即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第一审的环境资源案件,同时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上诉案件。湖北发挥专门法院作用,实行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武汉等4个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五是构建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经初步形成。2018年9月,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等12家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9月,在青海西宁举办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集中调研暨长江经济带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现状与发展专题研讨座谈会,落实框架协议,开创区域司法协作新模式。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家高级人民法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合力为洞庭湖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护。同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基础。
  六是完善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2016年12月,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导下级法院做好与检察、公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公安局
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会商对接机制。
  七是统筹适用三种责任形式。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围绕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这条主线,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健康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岳西县美丽水电站诉岳西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案系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认定美丽水电站应予关闭和拆除,有力保护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八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围绕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判,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4部司法解释,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指导沿江各级法院贯彻预防优先和注重修复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云南昆明、四川甘孜两地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起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积极探索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的适用范围,以发布禁止令的方式在诉前或诉中实施行为保全。重庆法院判令污染者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有效防范污染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九是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各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由3名法官和4名人
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有效提升裁判结果的公信力。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博士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现场发放问卷,鼓励支持当地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修复。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2019年6月,在四川雅安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集中调研活动,邀请20名担任特约监督员、特邀咨询员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听取代表委员对加强长江经济带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