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2.04
施行日期
2002.04
文号
主题类别
水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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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二○○二年四月)
  为确保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函〔20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中有关我市项目的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环境目标
  2003年:通过完成一批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使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后的库区水环境质量保持基本稳定。2005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2010年:在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重庆境内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任务
  (一)2001年-2003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完成15个污水处理项目、12个沿江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规模62.7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完成17个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和12个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处理规模6950吨/日;建成主城区危险废物处置与交换中心和长寿危险废物处置场,总处理规模905吨/日。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在库区关闭规模以下的造纸、制革、农药、染料、啤酒、白酒企业,完成50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在影响区,关闭年制浆3.4万吨以下的草浆厂、年制浆5万吨以下的木浆厂、年产皮革10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3万吨以下的啤酒厂以及污染严重的小糖厂、小农药和小染料。
  库底清理项目: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启动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
  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
  (二)2004年-2005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1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18座,总处理规模159.1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新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9座,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18座,总处理规模1850吨/日;建成万州、涪陵危险废物处置场,处理规模为575吨/日。
  工业污染治理项目:完成15个工业废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和生态保护项目:完成6条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任务和4个生态保护项目。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完成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项目。
  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重庆市三峡库区环境保护和生态监测中心,建立重庆市三峡库区环境监测与监控体系。
  (三)2006年-2010年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25座,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104万吨/日。
  城市垃圾处理项目:新(扩)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11座,建制镇垃圾处理设施71座,总处理规模2550吨/日。
  库底清理项目:2006年,完成156米水位以下库底清理;2009年,完成175米水位线以下库底清理。
  次级河流和生态保护项目:完成13条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任务和4个生态保护项目。
  流动污染源治理项目:2006年前完成危险化学品船舶洗舱
  基地工程,2009年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集污治理工程。
  三、保障措施
  搞好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重庆市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落实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完善政策,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将切实加强对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与国务院各部门对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完成的时限要求,将责任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市政府授权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市监察局对完成《规划》年度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和责任单位通报。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由于工作不力而导致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任务分解、责任到人、督促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市政府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责任进行分解(详见附件)。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支持
  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征收标准,实现污水和垃圾治理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建立船舶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加大对库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支持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市场前景和污染严重企业要加大关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要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三)加大水污染防治投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各类项目已确定的资金渠道,积极主动争取项目资金的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尤其是水污染防治的投入,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及时到位。对工业污染源实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在落实自筹资金的同时,积极落实国家污染治理贴息补助。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投融资力度,积极吸纳社会资金。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
  加强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每年安排2-3个有关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科技攻关项目。针对库区特点,开发环保实用技术,增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技术支撑。重点开展库区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库区消落区生态环境变化、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库区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变化规律的研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水土流失治理等重点技术研究。
  (五)严格程序,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各项规
定,确保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工程质量。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技改)程序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前期工作成熟、准备充分、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可以提前组织实施。
  (六)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按照《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各区县(自治县、市)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考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制订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有关管理办法。严格排污费收费制度,加强排污费的征管。对污染物超标或超量排放的工业污染源,一律实行关停或限期治理。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坚决控制不符合环保要求项目的建设,对违法审批项目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强信息沟通和舆论监督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每月向三峡库区水污染防
治领导小组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和向各有关责任单位通报进展情况。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市级各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目标及具体任务,宣传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建设中的先进事迹,跟踪报道重点问题,在全市形成保护库区环境的浓厚舆论氛围。
  四、当前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2001年已开工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2002年和2003年计划开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二是要尽快编制库底清理工作方案,并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在2003年3月前完成库底清理工作。三是做好一批工业污染企业的结构调整和治理方案,争取落实国家对工业污染源治理和结构调整给予的贴息补助。四是启动相关政策和科学技术研究。
  附件: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分解
  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职责分解如下,并据此进行检查考核。
  一、市环保局
  (一)承担“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指导、督促、协调《规划》项目的实施,对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