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6.25
【文 号】水河湖办字〔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164号建议的答复
水河湖办字〔2021〕53号
  一、关于提高自然岸线保有,加大崩岸治理与恢复力度
  一是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织开展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长江岸线的保护,将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外的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脆弱区域,以及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筑牢生态安全格局。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监管,实行划定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11省(直辖市)发布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约52万平方公里,占长江经济带国土总面积的1/4。
  二是加大长江中下游崩岸治理工作。近年来,水利部以《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2016年修订)》《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加快长江中下游崩岸重点治理实施方案》为指导,积极指导协调相关省(直辖市)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河道崩岸重点治理工作。此外,定期组织对长江中下游相关省份崩岸险情进行排查,并及时发布崩岸预警简报,发现安全
隐患时实施应急整治,有效应对了上游水沙情势变化对岸坡稳定的不利影响,保障了沿江地区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依据生态功能定位,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红线和岸线生态资源实施监督、调查评估。水利部将继续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崩岸治理。
  二、关于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优化区域岸线空间格局
  一是建立长江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为促进长江流域岸线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牵头,商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派出机构以及长江流域部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长江流域岸线保护利用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紧密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江流域岸线管理保护格局。
  二是强化规划引领。2016年,水利部、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统筹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沿江开发、港口建设等方面对岸线保护和利用的需求,将岸线划分为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
区及开发利用区,并对各功能分区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其中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占规划岸线长度的64.8%,充分体现了大保护的要求。交通运输部积极指导沿江各地开展新一轮港口总体规划的修订工作,优化港口港区功能布局,严控新增规划港口岸线,2019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严格管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鼓励公用化码头建设,鼓励地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完善退出机制。
  下一步,水利部将进一步指导督促沿江有关省(直辖市)严格执行《岸线规划》,强化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不断加强长江岸线管理保护。交通运输部将继续加强长江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严格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
  三、关于推进长江沿江岸线整治,加强受损岸线生态修复
  一是开展长江岸线整治。水利部组织沿江9省(直辖市)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共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2431个,腾退长江岸线158公里,完成滩岸复绿1213万平方米,长江岸线面貌明显改善。2017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开展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2019年以来,交通运输部联合相关部门大力推进长江主要支
流非法码头整治,取得积极成效。2019—2020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焦点问题的实地核查、联合巡查,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整改落实,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恢复。
  二是支持开展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保护修复试点。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长江流域相关省份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截至2020年已累计下达基础奖补资金160亿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提高了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会同财政部等全力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施,积极支持长江流域相关省份生态修复。2019年,联合生态环境部开展试点工程实地调研,了解工程试点进展情况,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指导和推进试点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同时,编制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并实施,积极支持长江岸线的生态修复。
  三是开展湿地生态修复。《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纳入了长江流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内容。国家林草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
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湿地保护、植被恢复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持续严厉打击涉及长江岸线的自然保护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交通运输部将对非法码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国家林草局将做好长江流域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工程项目,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开展生态修复。
  四、关于严控建设项目准入,规范岸线资源合理利用
  一是严格项目准入标准及程序。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沿江11省(直辖市)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了长江岸线利用准入负面清单,强化了岸线利用硬约束机制。自然资源部在用地预审审查中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矿业权等人为活动。
  二是积极推动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生态环境部在正在制定的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设定专门章节规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监管、建设试点的管理和措施要求,
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的水体清单。在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关省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进一步细化落实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河湖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技术指南,明确生态缓冲带以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水质、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为主要功能。同时,将河湖缓冲带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纳入了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支持范围,指导地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管理工作。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通过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实施“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行动计划,推动地方落实河湖生态缓冲带的措施要求,为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积极作用。
  五、关于建立长效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岸线及湿地生态跟踪评估
  水利部对河湖水域空间开展遥感调查分析,形成河湖本底数据库,并基于河湖本底数据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问题核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积极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水监控系统,对河湖水域实现实时监控,不断强化河湖岸线动态监管。
  下一步,水利部将依托河湖本底数据库,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动态监管。国家林草局将探索
建立湿地破坏预警监测系统,通过卫星遥感科技手段及时发现湿地资源破坏行为,指导地方落实整改措施,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湿地专项调查,逐步建立湿地监测系统。
水利部
  2021年06月25日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