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12.01
【文 号】法发〔2017〕30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7〕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促进“十三五”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就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
  1.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司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是党中央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科学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既利当代又惠长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优先、流域互动、集约发展”的思路,
大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构建环境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的黄金经济带。
  2.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在要求。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流域经济是我国经济重心、活力所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作为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抓手,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助力长江经济带绿发展。
  3.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积极回应长江经济带发展需求、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的客观需要。长江流域以水为纽带形成的环境要素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也是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和支撑,长江经济带发展离不开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和可承载的自然资源作为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认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对长江经济带发展的
重要意义,依法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走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准确把握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发展司法保障的基本理念
  4.遵循自然规律。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长江流域以水为核心的生态特征,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河流演变规律。要遵循流域的自然统一性,协调好江河湖泊、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水中岸上的关系,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要遵循流域的要素复合性,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在流域整体范围内统筹协调多元环境要素。要遵循流域的功能整体性,维护好流域的生活、生产和生态功能,尤其是要维护流域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和完整。
  5.坚持保护优先。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宝库。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准确理解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
护和修复水生态,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有序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6.促进绿发展。要准确把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发展的理念。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将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优先选项的要求,保障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要围绕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建设立体交通走廊、优化产业布局和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总体要求,为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7.注重区域协同。长江流域江河湖泊、干支流、上中下游、左右岸区域之间联动性及互补性强,流域的自然生态系统特征明显。要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树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推动全流域联动,构建区域互动合作的司法保障新机制,统筹考虑污染产生地、污染防治地、生态受益地、生态保护地的利益平衡。
  三、立足流域水生态核心,依法审理水环境与水资源案件
  8.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对扬州江都水利枢纽和丹江口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和审理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9.依法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促进长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法审理调水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好水源区、调水工程途经地以及受水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水资源调度和配置的安全顺畅。依法审理水电基地和输送通道建设中的环境污染和损害赔偿案件,统筹保护上游地区水电开发利用和下游地区的供水、通航、灌溉、养殖等权益。依法审理能源纠纷案件,支持水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长江流域节能服务产业的司法保障,支持培育全流域合同能源管理市场。
  10.依法审理水权交易纠纷案件,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积极稳妥审理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纠纷案件,合理界定水资源使用权,引导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交易,充分尊重交易各方的协商定价或者竞价结果, 保护水资源使用权有序流转。
  11.依法审理涉航道、河道案件,保障长江水域水运安全。依法打击侵占河道、乱占滥用河道等非法行为,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和河道通航功能。依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以非法采矿罪进行处罚。依法审理违反长江航运秩序、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案件,全面保护长江航道安全。依法审理因航道河道监管引发的行政案件,支持和监督监管机关依法维护航道、河道秩序。
  12.依法审理涉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案件,强化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依法打击非法围湖造地和围垦河道等侵占水域空间的行为,保护河湖水域和岸线资源等水生态系统。妥善审理涉及岸线取水、排污、工程建设等案件,促进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沿江风景名胜和自然人文景观资源司法保护,促进岸线资源合理开发,维护岸线原始风貌。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13.依法审理涉蓄洪区、洲滩开发利用案件,维护蓄洪区及洲滩的安全。妥善审理流域蓄洪区的开发利用与建设保护案件,保障蓄洪区的堤防安全和蓄洪区内的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审理流域洲滩开发、利用与保护案件,促进洲滩开发利用,维护洲滩生态环境及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14.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案件,推进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刑事案件,依法打击侵害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的行为;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民事案件,促进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保障人民众涉水产权益;依法审理涉江河湖泊治理的行政及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推动、规范和保障河长制的执行,促进水环境治理。
  15.依法审理涉长江防护林和天然林草资源案件,促进长江岸线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依法打击盗伐、滥伐长江防护林的犯罪行为,维护长江岸线的生态安全。妥善审理林业资源确权、承包和流转案件,依法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保障长江防护林、生态林和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妥善审理因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