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2
【字 号】江津府办发〔2019〕119号
【施行日期】2019.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4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2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结合我区珍稀鱼类保护区实际,经过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从2020年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实行常年禁捕,从2022年起,其他国有天然河流暂定实行10年禁捕。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
增长。到2035年,我区一江五河(长江、綦江河、笋溪河、璧南河、临江河、塘河)等重要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二、开展生态修复
  (一)实施生态修复工程。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消除已有不利影响,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确保生态安全。首先选取塘河作为试点,实施江津区次级河流水生态系统修复示范工程,逐步打通长江珍稀鱼类保护区的“毛细血管”。(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各镇街负责组织落实,以下任务分工均需各镇街负责组织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完善生态调度。要开展基于水生生物需求、兼顾其他重要功能的水综合调度,最大限度降低不利影响。健全长江流域江河生态用水保障机制,保障重要断面的生态流量,
维护流域生态平衡。(牵头单位: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
  (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机制,加强种苗质量和放流品种管理,持续开展放流效果监测评估,严格苗种采购和放流监管,推进增殖放流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社会化、常态化,提高增殖放流效果。要针对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选取增殖放流品种,科学建设人工鱼巢和人工鱼礁。引导宗教组织、众团体等社会力量科学放生,严禁向天然开放水域放流外来物种、人工杂交或有转基因成分的物种,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民族宗教委)
  (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江津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已经颁布实施,要严格执行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在三峡库区流域内禁止采用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加强水产养殖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减少鱼病发生与传播,防控外来物种养殖逃逸造成开放水域种质资源污染。另一方面,要加强水产养殖新技术、新品种、
新模式的推广应用,发展生态渔业,推广节能减排和尾水治理等生态养殖技术。大力推广池塘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以水养鱼,以鱼控草、以鱼抑藻、以鱼净水”的生态修复技术,大力推广大水面增殖放流模式;推广稻渔共作技术,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模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财政局)
  三、拯救濒危物种
  (一)实施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要按照国家统筹安排,积极推进以中华鲟、长江鲟为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行动,配合建设接力保种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长江上游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和科普基地,经常性组织开展长江水生生物科普宣传活动。建立野生鱼类保种繁育基地和救护基地,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水生野生动物及时进行救治、暂养和放生。对误捕放生的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
  (二)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要对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保护等级,依法严惩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违法行为。支持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
保护等领域提起的公益诉讼工作,落实司法机关针对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生境监管中的漏洞、薄弱环节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检察院、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局)
  四、加强生境保护
  (一)强化源头防控。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增强水电、航道、港口、采砂、取水、排污、岸线利用等各类规划的协同性,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长江流域的开发利用规划、水利、水能开发、交通(如航运、航道整治)等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水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水利、水电等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牵头单位: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
  (二)加强保护区建设。要统筹协调保护区与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调整现有保护区的主体功能和空间布局,在科学论证和依法审批的基础上,确定保护区功能范围,
合理规范涉保护区人类活动。强化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完整性保护,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支流进行重点修复。(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
  (三)提升保护区功能。要依法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保障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投入。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大对保护对象的生态功能研究,增强监管、驯养繁育、救护和科普功能。持续开展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及时查处和有效防止保护区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职责不落实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五、完善生态补偿
  (一)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要基于水生生物保护的流域性、系统性特点,统筹全区涉水工程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全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恢复工作。科学确定涉水工程对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态影响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用途。通过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与保护的支持力度。(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二)推进重点水域禁捕。巩固2018年渔民退捕转产工作成果,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段,从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以下简称“禁捕”);保护区外的长江干流,从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2021年12月31日前,在长江以外的国有天然河流(不包括河流形成、流经的水库),完成渔民退捕,从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暂定实行10年禁捕。
  禁捕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实行专项管理。10年禁捕期结束后,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进一步健全江河休养生息制度,做好退捕渔民的上岸转产工作,确保捕捞渔民能够“退得出、安得稳、禁得住、管得好”。属地镇街和各级河长,要加强禁捕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民政局)
  六、加强执法监管
  (一)提升执法监管能力。要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形成与保护管理新形势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引导退捕渔民参与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保护防治机制。加强对涉水工程的监督检查,强化水域污染风险预警和防控,及时调查处理水域污染
和环境破坏事故。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督察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二)强化重点水域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资源生态的犯罪行为。健全涉水部门联合执法、毗邻区域协同执法的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的行为。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严肃查处制售电捕鱼器具、收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属地镇街、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检察院、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江津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