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学习】《中华⼈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章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中华⼈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应当引咎辞职:
(⼀)不符合⾏政许可条件准予⾏政许可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为的。
第⼋⼗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责令停⽌违法⾏为,
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船舶在禁⽌航⾏区域内航⾏的;
(⼆)经同意在⽔⽣⽣物重要栖息地禁⽌航⾏区域内航⾏,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物⼲扰的;
(三)⽔利⽔电、航运枢纽等⼯程未将⽣态⽤⽔调度纳⼊⽇常运⾏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岸电的。
第⼋⼗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物保护区内从事⽣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流和重要⽀流、⼤型通江湖泊、长江河⼝规定区域等重点⽔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具,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收购、加⼯、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域,或者违法利⽤、占⽤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政、⾃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责令停⽌违法⾏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态环境、⾃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责令停⽌违法⾏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在长江⼲⽀流岸线⼀公⾥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园区和化⼯项⽬的;
(⼆)在长江⼲流岸线三公⾥范围内和重要⽀流岸线⼀公⾥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在长江⼲流岸线三公⾥范围内和重要⽀流岸线⼀公⾥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三)违反⽣态环境准⼊清单的规定进⾏⽣产建设活动的。
第⼋⼗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砂区和禁⽌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具,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态系统等违法⾏为,本
法未作⾏政处罚规定的,适⽤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
第九⼗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古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