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也是公民学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
科学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法治整个运行过程的方针和原则;其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赖以建立的基础,其实现又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赖以建立的基础,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接受人民众的监督,而上述民主立法、民主监督实现所依据的条件和程序,则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所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不可
分割。
(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是与其鲜明的政治性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及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具备相当的前瞻性与科学性。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
(四)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义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0071226日,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党的事业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鲜明的政治性特征密不可分,其能为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领导和根本保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结底是因为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彻底的人民性特征相关联,在于实现好、维护
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至上尤其体现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人民法院必须时刻把人民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
(三)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我国一切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的最有力保障。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概括如下: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法治思想,也包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法与经济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的职能等大量问题。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都是封建糟粕,其文化内涵非常丰富,虽然存在其历史局限性,但也存在值得借鉴继承的精华部分。主要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
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形成于反封建过程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虽然具有其阶级局限性,也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其中某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些观点与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主要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等。但是我们在吸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时,绝对不能靠“拿来主义”,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基础的总结,其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必须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根本出发点,不照搬照抄别国法律;建国初期,我国曾一度照搬照抄苏联的法制理论,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走了许多弯路。所以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此外,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这既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最终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基本内涵。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
(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
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
(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
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