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围绕“坚持走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新要求,不仅进一步坚定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信,而且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目标要求,同时还对继续推进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新部署,包括进一步明确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丰富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内涵、阐明了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提出了“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的明确要求、明确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任务、重申了坚持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策略选择,是继续推进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党的十八大报告 中国特社会主义 民主政治 政治发展道路 政治体制改革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民主政治形式的最高发展阶段。这是由社会主义本
质所决定的。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通常有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是在国体意义上, 必须有无产阶级和人民众进行统治和管理的国家政权。“首先无产阶阶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 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 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 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 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二是在国家结构形式意义上, 必须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无产阶级只能采用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以便有利于凝聚社会政治资源, 加强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统一和团结。三是在政体上, 必须摆脱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中议会制的窠臼, 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机构。四是利益配置结果和执行机制上,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建立廉价政府。五是在监督机制上, 必须保证利益配置结果的执行, 真正体现无产阶级和人民众中大多数的意志和利益。
    然而,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在实践中, 随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时期, 以及在不同的民族国家, 它会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就是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般原则要求, 在中国当代以及今后相当长的历史发展阶段和时期中的具体体现。如国体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又
, 政体特,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再如, 政党制度特, 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即共产党是执政党, 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作为不同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众的代表, 在承认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前提下, 参与国家权力以及配置不同利益体之间利益的重大活动。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在实践中, 主要有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形式的村民自治制度、城镇居民委员会为基本形式的城镇居民民主管理制度等。
    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就是要围绕这些利益配置环节和内容,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社会, 形成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二、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3)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人民民主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两者辩证统一,不可分割。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的形成和发展: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②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①人民民主专政在最广大的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只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②从党派之间的关系看,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③从概念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三、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当前,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条件, 总的来说, 是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之一。首先, 在思想认识上, 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对建设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足够的认识和共识。同志早就指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同时, 科学地比较了现实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民主政治类型, 说明了党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性和长期性也有了足够的认识。其次, 从客观条件来看, 世界仍处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 我国的周边环境也相对, 这对我们进行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环境条件。最后,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各国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 也为我们学习和借鉴他国经验创造了良机。而在国内方面,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公民的民主权利日趋完善、公民的民主意识大大增强, 这些都对我们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非常有利。
    那么, 今后一个时期、尤其是当前, 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利因素有哪些呢?
    一是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水平离不开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影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 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 仍处于并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制约和决定着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和政治素质以及民主法制的完善程度。一方面, 从一般众到领导干部, 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淡漠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另一方面,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机制和程序中, 还存在着不少的弊端, 正如同志所指出的: 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 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这些弊端, 有的至今仍没有很好地被克服, 还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 并时常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同时, 新的实践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新老问题交互作用, 有的甚至还很严重。
    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 也引发了利益体格局的重大变化。如工、农两大基本阶级的变化, 私营业主、下岗职工、农民工等新兴和边缘体的出现等, 都使得我国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利益关系格局有了重大变化。新的利益关系格局的总特征, 是利益要求的多样化, 由此产生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导价值取向的凝聚力受到削弱, 异质价值取向有日益增加的趋势, 加上社会
上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的影响, 就使得各利益体对在我们党领导下运用公共权力配置不同利益体利益的原则和机制的认同, 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同时, 极少数敌视我国社会制度、反对共产党领导的敌对势力, 为了污蔑我国的现行制度和体制, 也会极力阻挠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进而为制造动乱寻借口。
    三是上个世纪末东欧巨变、苏联解体的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实践受挫的事实, 仍影响着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价值取向的认同, 人们仍然易于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历史上斯大林等人在实践中的错误理解和认识、甚至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的诸多事实联系在一起, 从而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价值取向产生怀疑。并且, 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 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成熟的政治制度模式和价值取向风靡全球, 尤其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政治制度的走向构成强大冲击。在国际斗争中, 西方大国往往把经济交往与政治价值取向挂钩, 借经济援助之机强行兜售其民主政治模式, 加之少数在的反共势力与之相呼应, 进行各种干扰和破坏, 使得我们在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外部环境中, 仍长期存在着不少不利的因素。
四、中国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处理好的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 正确处理好党内民主、社会民主与国家民主的关系。执政党党内民主对社会民主和国家民主可以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为此, 十七大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选择一些县( 市、区) 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 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等。如果仅从制度层面上说, 国家民主主要讲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那么, 党内民主讲的主要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的权力机构。早在党的八大上, 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指出要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 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 是几年开会一次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以达到的。这种办法经过试点, 如果得到普遍推广和落实, 必将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第二, 建立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规范。这里最基本的问题, 是明确党的哪些主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只有理清这些“主张”的界线, 才可以明确地规范各级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国家意志的形成、确认和表达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来实现的。而国家意志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法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但在现行的地方组织法中,
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仍比较抽象, , 规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但是具体在一个省、市、县,哪些才算是“重大事项”, 组织法没有列举, 其他的法律性规定也没有作补充说明。这就给重大事项决策主体和决策范围模糊的问题留下了法律缺口, 使一些地方党委提出的“主张”, 必须经人大的没有去经过, 而不必经人大的事项却走了人大的法定程序。所以, 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