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1.05.17
人民卫生网报名入口【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设 置
  第四章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
  第五章  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
  第六章  管 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 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须以邢台市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第六条 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应遵循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管理有序、众监督、服务发展的管理原则,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等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督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并将该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行政审批局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市市场监管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询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技术规范。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彩、尺寸、样式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及备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高速路及国、省重点干线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发布大雪蓝、大风黄以上和暴雨红预警信号。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的财务监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整体规划要求,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招牌设置应当有同街道景观设置相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设 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其形状、规格、材质、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与原建筑主要风貌特征相一致;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技术、材料、工艺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四)符合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和技术规范标准;
  (五)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
  第九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构)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呈垂直视角设置;
  (三)禁设区一律禁止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严控区原则上不得设置光电形式户外广告;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单位、批准编号、广告设置单位、设置人和有效时间。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二)设置位置、高度和宽度等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标识;
  (四)与建(构)筑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由该场所、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出入口或建筑规划红线内统一规划,集中设置,统一备案;
  (六)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区域或者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