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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制度_研究生请假制度办法
研究生请假制度篇1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须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无法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
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请假均须征得导师同意,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2021研究生报考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需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必须休学。
  第八条 第一学年属课程学习阶段,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请假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高年级学生个人申请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提供协议书、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无故旷课论处,每天按4个学时计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2、请假期满未归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校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将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请假制度篇2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及我所《研究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所研究生请假制度。研究生在学期间要遵守研究生部和本人所在研究室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请假程序。
  一、请假程序:
  1.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部领取《公差(事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时间、事由,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到研究生部审批和备案。
  二、请假规定如下:
  1.请事假(包括工作)一次不准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准超过30天。
  2.外地学生春节放假时间:春节前一周至正月十七(含往返路途时间)。
  3.本地学生春节放假时间:春节前三天至正月十五。
  4.其它节假日应按照所内规定时间执行。
  5.未经导师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离所者,按旷工违纪处理;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6.在读期间一律不准外出工作实习。
  三、超过请假期限处罚如下:
  1.3天以内扣除当月奖学金;
  2.7天以内扣除当月助学金和奖学金;
  3.10天以内扣除当月助学金、奖学金及科研补贴;
  4.10天以上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研究生请假制度篇3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的精神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行字〔20__〕6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