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9.12.07
【字 号】沪价费[2009]015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09]015号)
各高等学校、市教育考试院:
  按照国家关于高等教育收费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及相关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考高校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收取报考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0元(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为每人每科60元)。
  二、主考高校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可以收取实践性环节考试费和毕业论文指导费(含答辩)。实践性环节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毕业论文指导费(含答辩)实行分类收费,一类专业每人400元,二类专业每人600元,三类专业每人800元。
  市教育考试院应加强对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规范,加强对设置毕业论文指导答辩环
节专业的管理,并对收费专业实行比例控制,其中,一类专业数不低于20%,二类专业数不高于65%,三类专业数不高于15%(收费分类详见附件)。上海教育考试院报名
  三、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可以收取毕业生审定费,每人每次50元。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主体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以及超范围收费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