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委关于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7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中招改革,促进本市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命题、阅卷和评价等制度。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二)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相关制度。客观评价和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时的权重。
  (四)健全完善中招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规范有序实施各项改革。
  (五)健全完善本市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中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生计划、考试、录取工作
  2007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1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上海教育考试院报名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指导的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2名左右,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严格按照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改变。如要变更计划,须经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免试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15%。
  (2)推优生名额按照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要求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区县重点中学是否开展招收推优生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如决定实行,其推优生招生计划控制在学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
  试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
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本区县各初中学校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将区域内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招生计划数的10%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县内各初中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另行制订。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简称“零志愿招生”)的方法。“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上海市回民中学“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3)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经市教委批准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计划。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