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22
青岛市公务员招聘岗位【字 号】青办发[2003]010号
【施行日期】2003.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青办发[2003]010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公务员作风建设,造就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是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还应认真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
  第五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地走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
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注重理论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模糊认识,缺乏政治敏感性;
  (二)对重大政治问题有错误言论;
  (三)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勤政为民勇于创新
  第六条 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众批评,对众打击报复;
  (二)故意扣压众举报信件,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
  (三)滥用职权,侵犯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对创新工作不支持,甚至制造障碍。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八条 牢固树立学习是终身使命的观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水平;
  (三)不具备职位明确规定的知识与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
  (四)不能胜任新的岗位,一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
  违反本条规定,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待岗。
第四章 服从大局团结协作
  第九条 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
  (二)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有偏差。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做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
  (二)变相消极抵制;
  (三)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讲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交接工作或不交接工作。
  违反本条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十二条 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说上级、同级和下级的坏话;
  (二)捏造事实写匿名信,诬告领导、同事和他人;
  (三)对上级和同事的批评不虚心接受,并在工作中坚持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集团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拆台;
  (六)其他有损于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忠于职守讲究效率
  第十三条 牢固树立责任观念和服务观念,忠于职守,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
  (二)对待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
  (四)办事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及有意拖延;
  (五)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违反本条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待岗直至辞退。
  第十四条 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