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1.28
【字 号】青人社字[2014]81号
【施行日期】2015.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的意见
 
青人社字[2014]81号
  青岛市公务员招聘岗位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改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优化结构、合理配置、效能优先、人尽其才的原则,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二、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适用范围包括: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处级及以下人员;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级及以下人员;四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科员级及以下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三、基本条件
  (一)本单位具有相应的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没有人员编制空额和职数(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二)调入机关的人员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机关工勤除外),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具有事业编制身份。
  (三)调入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35岁以下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岗位要求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调入党委工作部门的,一般应是中共党员。
  (四)调入人员一般应具备调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入:
  1.见习(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3.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6.因任职回避等其他原因不宜调入的。
  四、调配规范
  (一)市直机关从基层单位调入公务员一般应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遴选,严格控制区级机关从四市机关调入公务员。严格控制从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公务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身份人员一般只能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间流动,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可调入机关单位:
  1.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参照、依照管理过渡手续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规定,已履行公务员登记手续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规定,经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一般应按照同类经费形式单位之间或从财政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以及差额拨款(财政补贴)向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流动的原则,严格控制逆向流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的限制:
  1.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青发〔2008〕19号文件和 "青岛211英才计划"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
  3.拟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辅助类事业单位只能从同类事业单位中调入人员。
  (五)新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调动。
  (六)事业单位因体制调整,涉及不同经费形式人员划转的,要先对拟撤销机构中的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对于确需逆向划转的人员,各单位必须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然后参照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划转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予以划转,不合格人员分流到其它与原单位同类经费形式事业单位中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