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劳动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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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8晚5双休的工作                   
其他案件佐证加班
2010年2月,老李应聘到浦东张江一家重工企业上班。工作3天休息1天,老李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工资则实行计件制。
  工作一段时间后,老李发现计件工资并未考虑加班成分,便和29名工友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为无法提供证据,劳动仲裁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
  于是,他们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年轻法官刘佳政约谈了公司的人事总监,对方否认工人上班时间超过12小时,还提供了考勤表。但这份表上只能看出是出勤还是缺勤。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佳政了解到,有人曾审理过这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刘佳政查看笔录后发现,庭审中程某等人称自己“工作3天休息1天。白班早7点到晚7点,晚班晚上7点到第二
天早7点。”对于这段陈述,被告公司当庭承认属实。
  经查,老李等30人与程某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内容相同。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也就是说,老李他们的加班事实,通过其他案件的庭审笔录间接得到了证实。在证据面前,公司同意接受调解。30名工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每个人5000元加班工资,30名工人撤回起诉。
  实践中,加班特别是计件工作制下的加班问题,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多发地带”。
综合工时制与加班的认定
2007年5月19日,莫某进入临桂某混凝土公司从事装管的工作,入职前曾详细阅读了混凝土公司的《员工手册》,并表示愿意遵守该手册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向公司作出了书面保证。该混凝土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曾于2007年4月向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公司又取得了2009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30日的许可。混凝土公司每年的春节期
间均安排职工统一休年假,以及对元旦、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假日进行了调休,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职工的休息时间,公司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混凝土公司2008年4月与全体装管工就工资标准进行了协商,商定为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浮动工资实行计件工资,以拖泵完全砼方量为标准,每增加1方,加2.75元(含0.6元/方加班费)给装管工班子。约定计件提成工资考核制度,其中计件单价由基本单价加加班单价组成,加班单价含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少量周日、节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5月19日,莫某在工作时外出吃夜宵,导致混凝土公司重大项目工程进度延迟5小时,造成经济损失8000元,混凝土公司随后以莫某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了与莫某的劳动关系。莫某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另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
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混凝土公司依法取得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且双方根据真实意思的表示约定了工资标准,混凝土公司亦合理安排了职工的休息时间,公司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也未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不应当认定莫某在双休日工作属于加班,且混凝土公司在解除与莫某的劳动关系前按时支付莫某的工资,故不再另行支付莫某在双休日工
作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