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10
【字 号】津财教[2010]55号
【施行日期】201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津财教〔2010〕55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发〔20
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区县属学校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给予50%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天津中公教育怎么样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面占资助总人数的1/3。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资金安排
  第九条 每年6月底,市财政局、市教委、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第十条 每年9月初,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本区县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国家助学金发放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
材料。
  第十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受理学生申请,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底前,各普通高中将本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表2)和《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学校填报)》(附表3),报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机构。11月15日前,各区县将本区县普通高中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区县填报)》(附表4)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八条 各区县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