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1
【字 号】津教委〔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市教委关于天津市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高校辅导员工作的考核,是提升辅导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落实《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津市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于党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要求,着眼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着眼于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队伍的鉴定、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天津市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学院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可参照执行。
  三、考核原则
  加强对高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科学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强化定量考核,建立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使辅导员工作具体化、数据化,增强工作科学性。同时,要注意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的有机统一。
  二是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要在目标评价的基础上,参考大学生分类指导的有关要求,强调辅导员工作痕迹化,建立辅导员工作的规范性过程档案,并将其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定期进行检查,强化过程管理,将考核融入辅导员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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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工作实践与学习研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重点考察辅导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又要积极引导辅导员加强学习培训、教育教学和工作研究,将辅导员参与培训情况作为考核
的一项内容,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提升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全方位测评的原则。要采取合理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辅导员测评工作,既要采取上级鉴定、同事互评等组织考评形式,又要重视和发挥学生在辅导员考核评价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民意测评、问卷调查、学生座谈等多种形式了解学生的评价,结合起来形成综合评定。
  五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考核的结果要做好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增强公信力,确保考核工作如实、客观、公正。
  四、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以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为主要依据,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业指导、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9个方面,考查辅导员在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围绕《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的建立要符合辅导员工作实际,符合辅导员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发挥对辅导员成长的引导作用。
  五、考核标准
  辅导员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级,各等级评价标准参考如下: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能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优良的师德,能出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深受学生好评。
  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师德良好,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和学生评议均较好。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基本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不能正确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学校要参考以上分级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校的辅导员考核结果等级,合理分配各等级所占比例,避免考核结果的平均化倾向。
  六、有关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辅导员考核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辅导员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辅导员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同志牵头,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院系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本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
  (二)努力完善制度体系。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辅导员的不同特点,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广泛听取基层辅导员的意见建议,制定和完善本校的辅导员考核办法,科学合理地确立考核指标,不断增强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导向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各学校要把辅导员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
紧密挂钩,做到有目标、有记录、有评估、有反馈、有应用。各学校要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在参加培训学习和挂职锻炼等方面予以倾斜,曾获校级考核"优秀"的辅导员方可具有申报市级优秀辅导员、推荐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等资格。要针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建立诫勉谈话、降职使用、调离岗位、退出解聘等约束机制。各学校要通过辅导员考核工作促进学生工作队伍建设,营造积极向上、尽责奉献的良好氛围。
  (四)不断创新考核模式。要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理念,解放思想,大胆创新,规范考核程序,健全考核组织,积极应对辅导员考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探索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辅导员考核模式与途径。要不断完善辅导员考核形式,通过指标要素测评、业务知识测试、建立辅导员发展档案、立项争优等多种方式,多方位、多途径、全面反映辅导员的业绩和贡献。
  (五)加强工作指导监督。要注重结果考核与过程管理的统一,做好考核指标任务的督促提醒、中期推动、过程评价和实时反馈,帮助辅导员努力完成考核任务。同时,要加强对辅导员考核工作的自查和完善,持续改进和提高辅导员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学校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辅导员考核工作水平,充分
发挥辅导员考核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内涵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015年1月21日
     附件:《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