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承办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安置工作。
  军转干部进郑的政策规定:(1)原籍或入伍地是郑州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5)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转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基本程序是:(1)接收档案。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接收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2)资格审查。接收档案后,审查转业干部安置资格,不符合进郑条件的退回部队或调整到入伍地、原籍安置;(3)考试考核。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郑州市党政机关及公检法部门选用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文写作》),并根据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实行功绩量化加分考核;(4)分配。经考试考核取得录用资格的军转干部参加党政机关和公检法部门的分配;未取得录用资格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市辖县(市)区内分配;师团职军转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分配意见,报市委审定后分配;市属各县(市)的军转干部分别由各县(市)人事劳动局分配,安置去向确定后,向接收单位移交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档案;(5)定职定位。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接收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档案后,根据安置政策和军转干部情况做好定职定位工作,而后向部队移交部门发出军转干部报到通知书;(6)岗前培训。对新军转干部进行岗前集中培训。
  (编辑 赵静)
关于我省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1-04-28 16:45:28      浏览 967 人次
 
河南省公务员报考条件和时间
    豫军转[2011] 1 号
各省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全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考试成绩与功绩制积分相结合的办法,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其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落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统一为招录公务员考试规定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
    二、功绩制积分要素及计分标准
    功绩制积分是将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职务级别、任职年限、服役地区和特殊岗位、因战因公致残、奖惩情况等进行量化赋分,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实绩。
    (一)军龄积分。每服役满一年计1分(含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收归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职级积分。正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60分,副团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55分;正营职(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50分,副营职45分;正连职40分,副连职35分;排职30分。
    专业技术7级以上60分,8级57分,9级52分。
    (三)任现职年限积分。每满一年计1分(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四)立功受奖积分。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1次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1次二等功的计10分;荣立1次三等功的计2分。立功受奖计分可累计计算,但不能超过上一个奖励等次的积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的计3分;因战致残的计6分,因公致残的计3分(不含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受大军区、军兵种及以上单位表彰的计3分;被省(部)级党委(组)、政府表彰的计2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一、二等奖的,分别计30分、1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10分、8分、5分。
    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五)地区和岗位积分。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工作年限满5年计3分;从第6年起,每满1年计0.5分。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六)学历积分。按本人取得的最高学历计分。本科学历计1分,硕士研究生计2分,博士研究生计3分。
    (七)其他积分。参与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任务的,每次计2分;参加中央军委下达的抗震救灾、抗洪抢险等重大活动的,每次计1分。
    (八)惩戒减分。警告一次减2分;严重警告一次减4分;记过一次减6分;记大过一次减8分;降职降衔一次减10分。
    (九)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直接在全省各级机关安置;荣立一等功的,可直接在全市各级机关安置。
    (十)功绩制积分要素的计分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三、综合成绩计分办法
    (一)团职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按照功绩制各要素积分累计计分。各地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营职及以下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按本通知规定的功绩制积分的40%和考试成绩的60%折算计分。
    (三)笔试成绩满分为150分。
    四、组织实施
    (一)考务工作由省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有关考务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功绩制积分的计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依据军队转业干部档案记载和审核情况具体实施。
    (三)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当年省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军转安置政策规定和考试考核成绩,制定具体的选录细则,确定选录人员。
    (四)省直单位按照当年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的行政编制,在为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和被中央军委或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军队转业干部预留后,其余的用于当年度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中:
    1、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8级以上干部)的考录比例为75%,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40%。
    2、副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含同职级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9级干部)的考录比例为50%,但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当年为省直机关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30%。
    3、剩余的行政编制用于考录的营职以下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
    4、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等5个政法部门考试考核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工作,与省直机关考试考核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同步进行。考录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其机关或直属事业单位安置,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5、未经考试考核选录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指令性安置计划在省直事业单位或中央驻郑单位安置。
河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