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教育部阳光⾼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江苏城市职业学院2021年招⽣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证招⽣⼯作的顺利进⾏,规范招⽣⾏为,切实维护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各省(⾃治区、直辖市)的招⽣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章程适⽤于我校全⽇制普通类[艺术类]专科招⽣⼯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1,学校在各招⽣省(⾃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治区、直辖市)招⽣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南京市⿎楼区江东北路399号。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楼区古平岗35-1号(定淮门东校区);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街832号(应天校区)。
  第四条学校简介: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坐落于钟灵毓秀的六朝古都南京市主城区,是江苏省⼈民政府主办
江苏招生考试信息网的全⽇制公办普通⾼等学校。学校设有商学院、建筑⼯程学院、信息⼯程学院、环境⽣态学院、设计学院、艺术学院(健康学院)等10个⼆级学院。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颁发全⽇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作的领导机构是招⽣⼯作领导⼩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作处。
  第⼋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治区、直辖市)招⽣⼯作组,负责该地区招⽣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作处进⾏招⽣录取。招⽣⼯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作实⾏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计划
  第⼗条根据学校⼈才培养⽬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考⼈数、⽣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源招⽣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招⽣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条根据⽣源情况须调整招⽣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治区、直辖市)招⽣计划主管部门、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条凡符合⽣源所在地各省(⾃治区、直辖市)招⽣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均可报考。
  第⼗三条学校严格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的男⼥⽐例⽆要求。
  第⼗四条考核⽅式(含特殊类型):学⽣参加全省统⼀组织的普通⾼考。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治区、直辖市)对⾼校招⽣录取⼯作的要求,实⾏学校负责、省(⾃治区、直辖市)招⽣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计划,严格按招⽣的有关规定进⾏录取。
  第⼗六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加分优惠政策。
  第⼗七条⾼考综合改⾰试点的省(市)按照历史等科⽬类、物理等科⽬类分别录取。其他省(市)按其⾼考录取⽅案等相关规定进⾏录取。
  第⼗⼋条学校根据各省(⾃治区)⽣源情况确定提档⽐例,调档⽐例根据各省(⾃治区、直辖市)招⽣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若⽣源不⾜,则参加征求平⾏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九条对江苏省普通类和艺术类进档考⽣的录取采⽤平⾏院校志愿投档录取,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普通⾼校招⽣录取办法执⾏。对江苏省外普通类和艺术类进档考⽣的录取,根据各省规定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条对于江苏省进档考⽣按投档成绩从⾼到低排序,以“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对⾸选科⽬为历史的进档考⽣,依次按语⽂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单科成绩由⾼到低排序;对⾸选科⽬为物理的进档考⽣,依次按语⽂数学两科成绩之和、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单科成绩由⾼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参考⾼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考⽣优先投档顺序。考试的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
取的考⽣,作退档处理。
  第⼆⼗⼀条我校专业不限制考⽣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其他
  第⼆⼗⼆条学校录取的考⽣,经各省(⾃治区、直辖市)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币种:⼈民币):
  ⽂科类专业4700元/年,
  ⼯科类专业5300元/年,
  美术类和⼴播电视编导类专业6800元/年
  第⼆⼗四条我校学⽣公寓住宿费按每学年⼈民币800~1200元的分类标准收取(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五条新⽣⼊校后,学校将在三个⽉内进⾏新⽣⼊学资格审查及⾝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律取消其⼊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对学⽣进⾏奖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学⽣可获得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需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学校奖学⾦;家庭经济困难学⽣还可申请国家助学⾦、⽣源地贷款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或社会优抚对象⼦⼥,学校给予困难补助并提供多种勤⼯助学岗位和帮扶途径。
  第⼆⼗七条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399号
  :210036
  招⽣:************
  招⽣传真:************
  电⼦信箱:************
  招⽣监督电话:************
  招⽣监督邮箱:**************
  学校招⽣信息址:
  第六章附则
  第⼆⼗⼋条本章程通过“阳光⾼考”平台、学校招⽣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章程为准。
  第⼆⼗九条我校以往有关招⽣⼯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由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招⽣⼯作处负责解释。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021年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