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
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11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国资委、工商联、团市委: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进一步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现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抓紧组织见习单位的申报和认定,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市于 7月20日前将附件2、附件6、具体承办部门联系人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郝大庆  崔护国
  Email:*****************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
200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增强实际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组织10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进一步拓展和规范一批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进一步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二、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离校未就业的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市可探索开展非本地户籍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的就业见习活动。
  三、工作步骤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机构改革前,由人事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部门配合,以下统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一)宣传发动
  积极通过各类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宣传发动,使广大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见习的意义、内容和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沟通,进行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工作,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见习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教育、国资、工商联、共青团等部门及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选择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见习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2)行业布局能够体现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
  (3)能够为参加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目标任务分解
  (1)省直部门组织30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其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8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800名离
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省工商联组织5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团省委组织900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