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 号】晋政办发[2011]84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央驻晋企业:
  为了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2011年8月8日国务院四部委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工作视频会议(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及办公室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为加快推进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及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指导山西省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组 长:陈永奇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白秀平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 立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晓明  省国资委主任
  崔联会  省国资委副主任
  刘惠民  省教育厅副厅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培岳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
  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办公室主任由崔联会同志兼任。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工作原则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总体原则为:属地政府负责的原则。
  (一)市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中央驻晋企业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联系,按照当地政府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联系,按照规定做好各自管理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待遇问题的相关工作。
  (四)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落实,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各监管企业要主动与企业所在地政府联系,做好解决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等相关工作。
  (五)上述所有国有企业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及时将进展情况及最终结果报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职责
  (一)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负责解决山西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政策审定。
  (二)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政策解释,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对列入范围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最终审核;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工作进展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具体工作情况。
  (三)省国资委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省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配合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落实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省教育厅牵头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证书审核认定工作。
  (五)省财政厅牵头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测算、筹集、补贴资金确认,确保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
  (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办技工院
校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等工作;提供纳入范围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及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与补贴额标准,并做好生活补贴计算的政策指导。
  (七)各国有企业负责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档案资料整理、资格初审,对纳入范围人员名单及统筹外项目和生活补贴额进行公示,人员待遇申报等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严格规范,不多不漏。
  (八)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纳入范围人员资格、生活补贴标准的审核、统计、上报等工作。市(县)属国有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部门审核;驻晋中央企业由企业集团审核;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审核。
  (九)各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核后,送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资金确认。
  四、实施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驻晋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含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办的各种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和成人高等继续学历教育学校)、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等。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以下简称国企退休教师)是指:从上述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且从教育教学岗位上退休,目前仍由企业管理的退休教师。经组织批准从上述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调至上述某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并从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也一并纳入范围。
  (三)上述职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及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前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四)目前已办退休手续而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由所在企业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本人人事档案记载确认其教师身份。其中1993年12月31日及之前退休的教师依据我省教师资格过渡有关文件确定;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退休的教师依据《山西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2002年6月30日之后退休的
教师依据《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确定。从2012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按照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内退但未转岗的教师,以及目前仍在教育教学岗位,未来10年内(即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一并纳入补贴范围。
  五、补贴标准的确定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项目外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基本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费与补贴之和的予以保留,仍按现行渠道发放。
  六、经费来源及发放方式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的经费补助等相关规定协调各级财政部门筹集解决并及时拨付到位。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外的差额部分,属于省属国有企业的由省级财政解决,属于市、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市、县财政解决。
  (二)国企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自2011年元月1日起计算。
  (三)列入范围人员的生活补贴,由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初审公示,报其主管部门审核、省国企职幼教领导组办公室最终审核备案、财政部门资金确认后安排专项资金拨付有关单位发放,具体发放方式另行通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明确目标、责任到人,集中精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搞好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学习63号文、视频会议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三)严格政策规定。认真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申报、审查、确认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对拟纳入解决待遇范围的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防止因工作失误而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同时,任何企业均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及发放水平。若发现有漏报、虚报、错报及擅自停发、少发等情况,后果由填报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