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命名“安徽省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3.12.29
【字 号】皖政办[2003]92号
【施行日期】200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命名“安徽省国防教育基地”的通知
(皖政办[2003]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国防教育基地化、制度
化和社会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国防教育基地在国防教育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经省政府、省军区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在全省确定和命名一批“安徽省国防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命名对象及范围
  主要包括革命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国防教育展馆、国防教育园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伟人故居、少年军校、军营、民兵训练基地等场所。
  二、命名基本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被命名的“安徽省国防教育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和手段,教育措施得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富有时代特;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经费来源稳定,能保障基地维修、使用和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性,能够向军人和有组织的大中小学生免费开放。能够经常开展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国防教育活动,并在当地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命名方法步骤
  按照《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国防教育基地”由县级国防教育机构严格按照条件进行提名,市级国防教育机构审查,省国防教育办公室考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研究提出初选方案后,报省政府、省军区审批,由省国防教育办公室公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军区政治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