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8.29
【字 号】皖价费[2011]148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11〕148号)
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各市、县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教育乱收费投诉举报率呈下降趋势。为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各地、各高校附属中小学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择校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二、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各地公办高中在被评为市级示范或省级示范高中后,学费和择校费需作相应调整的,必须报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相应的学费标准限额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严禁以证批费;市级示范或省级示范高中被教育行政部门取消“示
范”称号后,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其学费和择校费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地要严格按照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加强对择校收费的管理。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以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择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公办高中向超出其择校生招收比例多招收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以及跨学期收取择校费的行为,属于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0〕222号),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审批权限,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决制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四、完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规范幼儿园收费。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皖政〔2011〕48号)要求,进
一步完善幼儿园成本合理分担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众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补偿的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各地要抓紧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策;加强对未享受政府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
  五、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继续保持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六、加强高校收费监管。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严禁高校文科专业按理科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按艺术类专业收费;严禁高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计划内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学费;严禁高校以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乱收费。
  七、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费〔2002
〕272号)要求,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有效形式,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有效。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八、全面推进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各地要继续贯彻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6〕233号)要求,建立健全价格服务进学校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要改进工作方法,创新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扩大价格服务进学校的覆盖面,同时要抓好典型学校,以典型带动一般,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九、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监督检查职能,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坚决严肃查处,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惩社会影响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