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12
【字 号】皖政办[2004]19号
【施行日期】2004.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条重要途径;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的支持,对于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
国防 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督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转业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了复员手续的退役士官,安置地民政部门可为其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全省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
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其培训费待培训结业后,由退役士兵凭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及培训发票到当地退伍安置部门按每人300元的标准核报,由当地财政列支,并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经费保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培训管理与考核发证工作。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置窗口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 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以后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对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各 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其中退役两年内被录用的人员,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伤残军人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伤残抚恤金。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
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