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3.09.27
【字 号】合教[2013]232号
【施行日期】2013.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合教〔2013〕232号)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市管学校: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服务的专业场所,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渠道。为科学、规范地建设中小学心理辅导室,推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学校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的基本依据。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区域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并加大规范和管理力度,提高心理辅导室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将定期进行督查,并通过召开现场会、开展评先评优活动、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予以推进。
  各地在工作推进中有好的做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教育局基教处。
合肥市教育局
2013年9月27日
  合肥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基本要求(试行)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专业场所,是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阵地。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的通知》(教基一〔2012〕15号)和《安徽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指导意见》(皖教基〔2012〕14号)、《合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合教〔2010〕2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和使用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则和目标
  中小学心理辅导室的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育人为本,尊重科学,着眼教育,立足学校,服务学生。
  按照“区域推进、示范引导、分层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心理辅导室建设。到2014年,省、市级示范高中、特初中、特小学等,必须设置心理辅导室;到2015年,城区90%以上、农村70%以上的中小学建成心理辅导室(其中普通高中和1000人以上以及寄宿制的初中、小学均需设置);到2017年全市各中小学普遍设置心理辅导室,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功能定位
  学校心理辅导室是组织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具体机构,具有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提高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为家长教育子女提供咨询和服务、为所在社区和社会提供咨询和服务等职责。
  (一)通过多种途径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和健康人格的形成。
  (二)及时了解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有特殊需要或心理问题倾向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监控并防范各种突发事件对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定期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供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或预案。
  (四)积极开展学生成长关键期和关键点的指导工作,如入学适应性调节、考前减压、志愿选择咨询和升学指导等。
  (五)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业的个别心理咨询和小组心理咨询,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发现需要转介到高一级心理咨询或机构的学生,及时向家长或监护人、教师提出转介建议。
  (六)对班主任、学科教师、学校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和简单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其自我心理保健能力,协助其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七)为家长提供有关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家长正确认识孩子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和教育策略。为学校所处的社区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建设标准
  (一)基本要求
  1、名称选择。应选择亲切、生动、贴近学生心理的名称,如心语室、知心屋、谈心室、聊天室、心情吧等。
  2、地点选择。须有独立、专用场地,面积一般应在20㎡以上,至少分为两个区域(心理咨询区和办公区)。坚持安静和方便的原则,尽量设在远离教学区和办公区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