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9.01.01
【字 号】财教[2018]140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 )精神,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障公办幼儿园日常运转,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适用于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由财政拨款运转的全省所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根据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拨付。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财力水平和办园成本等因素,研究制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二、拨款标准
  统筹考虑各地公办幼儿园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办学质量和规模、学费标准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全省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为不低于5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自行确定所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该拨款标准不含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入安排的公用经费。各地原拨款标准高于省定最低拨款标准的,不得降低标准。低于省定最低拨款标准的,2019年要达到最低标准。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调整拨款标准。
  三、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学前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所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保障责任,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资金需要。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在园幼儿人数计算,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给予保障。
  四、支出范围
  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开展的日常消耗性支
出。具体包括:保育教育业务与管理、水电、取暖、文体活动、交通差旅、邮电、教学材料、教师培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玩教具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园舍租赁等支出和对幼儿资助的支出等非日常消耗性支出。
  五、保障措施
  ( 一)严格落实政策。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对于促进全省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教育投入主体责任。确保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经费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指导幼儿园科学规范使用公用经费,科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及在园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
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