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5.21
【字 号】皖教秘人[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皖教秘人〔2013〕66号)
安徽省教育厅最新通知
厅属各高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又有利于年轻教师的成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延退原则
  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到龄退休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人事制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的少数高级专家外,其余人员均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高级专家延退,必须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符合延退条件。对少数因到龄退休后,对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确实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高级专家,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各高校要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规划,必须在有相应空缺岗位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高级专家延退,延退专家的数量应控制在省里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数的一定比例之内,其中本科高校不超过5%,高职院校不超过7%。
  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高级专家必须本人愿意延退,且身体健康状况等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二、延退范围
  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高教、科研2个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60周岁的人员实行延退。仅获得高级专家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三、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延退,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有博士授予权的本科高校的高级专家,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或者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