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5
【字 号】昆政发[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5日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2〕43号),加快昆明创新体系建设,推进昆明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昆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
程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和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稳定、吸引、培养和集聚优秀科技人才、凝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拥有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基地;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昆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是研究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昆明市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同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维活跃及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以知识发展、技术原创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省特别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创新,将应用前景好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制订技术标准,推动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培养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外承担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引进技术,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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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组建的拥有相对独立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鼓励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工程中心是依托行业、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组建的拥有相对独立人事权和财务权的技术研究开发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企业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鼓励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市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认定、撤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编制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规划中提出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认定市级实验室、工程中心并指导其建设和运行;组织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阶段考核评估;负责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六条 实验室、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工程中心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管理运行机制;为实验室、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聘任或解聘实验室、工程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解决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对实验室、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管理部门做好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评估工作等。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对实验室、工程中心实行“全年申报,分批认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托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实验室、工程中心。鼓励产学研联合共建;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
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同一领域、行业只认定1个研究方向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第八条 凡申请认定实验室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研究活动属我市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学术、技术领域,且在省内外有一定优势和特,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的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具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有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5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应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领域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其主任应由高级职称科技专家担任,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等。科研队伍相对稳定,主要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
  (三)拥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依托单位每年能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实验
室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实验室运行经费的支出。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3年年均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较高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发展计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九条 凡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突出,紧密结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追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开展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技术研究,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的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内外较高水平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具有3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并有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二)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50岁以下,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工程中心应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其主任应由高级职称
科技专家担任,主要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研发方向、审定研发课题等。每个研究开发方向应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不少于10人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
  (三)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拥有的仪器设备能基本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求,并满足对外开放服务的需要。研究开发、试验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近3年年均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
  (四)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高等院校申报的工程中心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备培养(或代培)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能力和条件;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工程中心应具备培养高级人才、技术培训的条件。
  (五)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中心的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认定由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昆明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或《昆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对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按学科领域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组评审的,经市科技管理部门会议审议提出拟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
  第十二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www.kmsti)上对拟认定的实验室、工程中心每年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公告、授牌;有异议的,先进行异议处理,异议处理完毕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认定、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