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两到位、两集中、四进中心”要求,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行政审批监管力度,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最大限度公开、最刚性办事条件、最小弹性空间、最少人为因素”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内部服务项目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以上各类项目简称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局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按市政府“两集中、两到位、四进中心”的规定,负责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接件、办理、返件等审批和服务工作。
昆明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第四条 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各业务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范围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审定工作。窗口负责人、局相关业务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按职能职责负责相应项目、相应环节的审查、审核工作。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首席代表制。本局法人代表作出《行政授权决定书》,对首席代表进行授权,负责我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所有项目的行政审批及管理服务工作。分管窗口工作的分管领导为首席代表A角,窗口负责人为首席代表B角,窗口副主任为首席代表C角。
第六条 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除需最终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外,办证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高等级资质事项,本局初审意见盖本局行政公章。凡本局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服务、内部服务和专项基金征收、返退项目,备案盖章统一使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服务备案专用章”。该两枚印章在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方面的效力等同于本局的行政公章。
第七条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服务备
案专用章”由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窗口主任监管。
第八条 本局所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的内容、申请条件、法律依据、需提供的材料、审查要点、承诺时限、办事流程等,应当通过本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各项目的申报表格、材料、服务指南等,由窗口统一规范,提供于网站以便公众下载。
第九条 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联网审批,确保审批流程简捷、高效、合理,最大限度减少纸质文件、材料的传递,使进入窗口的所有项目实现“扁平化”管理。
所有项目的办理流程均按窗口接件初审、处室经办人复核、处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签、窗口办证及出件的流程实施。
第十条 窗口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事项前,应当对申请事项及提交的材料进行下列内容的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范围;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依规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按《审查要点》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申请,除依法依规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依法依规不予受理的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申请,其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依规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窗口或指定场所提出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过初审,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种类、数量,且符合审查要点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不符合审查要点要求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充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