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9.09
∙【字 号】第9号
∙【施行日期】1992.09.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昆明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加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以及春城路(新民航路)片区,总体规划面积1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昆明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和云南丰富的资源优势,以出口创汇和技术先进的加工工业为主,集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提高资源加工深度,发展现代化的商业、贸易、金融、信息和综合服务等第三产业;逐步建成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试验区。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出口创汇、技术先进、资源深度加工型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
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服务条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开发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八)负责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监督、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体系,协调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属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理开发区内的有关事宜。
(四)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任用。各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的双重领导。
(五)审批市政府切块给开发区的城镇户口落户和农转非指标。
(六)协调和处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宜。审核开发区有关人员出入国(境)的事项。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兴办、引进以下各类生产性项目:
(一)工艺和技术属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
(二)产品以外销为主的;
(三)产品能替代进口并能求得外汇平衡的;
(四)利用我省,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特有资源,生产国内外有市场的产品,促进云南省、昆明市相关产业发展的。开发区同时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举办商业、贸易、金融、信息、科研、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生态环境的;
(三)中国政府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国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独立经营或国内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
(七)购买开发区内的债券、股票;
(八)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进入开发区内投资的,由管委会按照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统一受理申办手续。
第十五条 批准进入开发区的单位,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生产经营用房及配套建筑和拆迁安置用房等,按照规划统一安排建设。
第十六条 获得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投入资本,如期兴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到期仍不能兴建或无故拖延的,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保障体系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开发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规划和《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办法》、《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受理。
(三)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可以是已经完成初步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待开发的土地。允许中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性和其它用地五十年。
(五)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为协议、招标、拍卖等。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的地块位置、规划用途、用地年限、费用和其它条件,由管委会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土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财政、财务、会计、留成外汇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工商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和其它工商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海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负责开发区内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办理海关业务的有关手续,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区。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开
户等有关金融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的贷款指标实行专项安排,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应积极予以贷款支持。开发区内试行贷款证办法,允许贷款交叉(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分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发区内企业可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经批准的国内及涉外保险业务。经上级保险公司批准,区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可利用赔款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进行投资和贷款。
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对开发区的人才引进、劳动工资、劳务市场、劳动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进行业务管理。
第五章 企业和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管委会对其直属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行政领导;
对进入开发区的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实行宏观指导、监督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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