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公布2022年度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26
【字 号】青评组办函〔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准公布2022年度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同意2022年度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69项(详见附件)。其中,省级表彰活动5项、省级工作部门表彰活动20项、市州和县区级表彰活动44项。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开展评选表彰活动,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的方法,按照制定方案、推荐、初审、复审、决定、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严格实行“三公示”制度,公示时间均为5个工作日。重点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对擅自改变批准内容的,将依规严肃查处,该通报的通报,该撤销的撤销,该纠正的纠正。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的工作程序和“两审三公示”制度,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产生推荐对象。要坚决杜绝评选推荐工作中的一言堂、暗箱操作、领导优先、领导指定、领导干部与基层一线争抢先进模范或者轮流坐庄等现象,避免“带病推荐”和“带病表彰”等问题。三是应当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表彰对象中基层和工作一线人员占比一般不得低于70%,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占比一般不得超过20%。一般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政区域(地区)不得作为评比达标表彰对象。四是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执行。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个人,奖金发放标准参照《青海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五是及时制定完善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评选表彰活动开始前通过“评比表彰监督管理系统”录入计划、评选方案等,结束后30日内,主(承)办单位要及时通过该系统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告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