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友珍、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命令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4 
【案件字号】(2020)皖11行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 
【审理法官】宋珺梅王忠良苏春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友珍;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葛友珍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事人-个人】葛友珍 
【当事人-公司】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晋京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王勤荣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晋京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王勤荣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炳武晋京王勤荣 
【代理律所】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葛友珍 
【被告】全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葛友珍退休年龄如何确定;二、涉案退休审批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书证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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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葛友珍补充提交了其在1995年取得的安徽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毕业证书证明,其是干部身份。全椒县人社局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改变葛友珍工人身份。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葛友珍补充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其
具有竞聘孤山林场管理岗位条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有效,但未推翻原判认定事实,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一、葛友珍退休年龄如何确定;二、涉案退休审批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对争议焦点一,经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行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国家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针对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该意见第五部分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中规定: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是全椒县国
有林场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用人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的举措。葛友珍原为孤山林场工人,在2017年通过上述方案规定的竞聘方式取得孤山林场管理岗位职务,并于2018年1月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上述《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理应对其适用。由于葛友珍出生于1969年5月3日,2019年5月年满50周岁,其在管理岗位工作不满10年,不能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全椒县人社局确定葛友珍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并无不当,葛友珍的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争议焦点二,经查:全椒县人社局作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退休人员审批手续是其法定职责。组通字〔1995〕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休手续问题的通知》要求,干部达到退(离)休年龄,办理退(离)休手续,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但所在单位应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通知干部本人,并由有关领导同志事先与本人谈话,做好工作。2019年9月16日,全椒县林业局向全椒县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杨先林等11位同志退休的报告》(包含葛友珍),全椒县人社局经审核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涉案通知,程序合法。葛友珍的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全椒县人社局作出的全人社退字〔2
019〕34号《关于某某芳等十一位同志退休的通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葛友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葛友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4:04: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葛友珍(女,1969年5月3日出生)自1988年5月始到全椒县孤山国有林场(以下简称孤山林场)当临时工,1997年11月18日被孤山林场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孤山林场原为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016年10月全椒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中发[2015]6号)、《安徽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皖发[2016]1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全发[2016]20号),将孤山林场等国有林场改制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017年6月13日,经全椒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全场改办[2017]2号),《分流安置方案》明
确规定了改革对象及方式等,改革对象为2014年底县林业局确定的、在改革基准日(2016年12月31日)在册的职工;方式为竞聘上岗,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竞聘208个事业编制,以县为整体,分“专业技术岗"、“管理岗"、“林业技能工勤岗"三类竞聘。2017年9月4日,全椒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国有林场三类岗位拟聘用人员188人,其中专业技术岗74人、管理岗31人、林业技能工勤岗83人。葛友珍通过了考试与考核,竞聘上管理岗位,2018年1月1日葛友珍与孤山林场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日终止。2019年9月16日,全椒县林业局向全椒县人社局出具了全林[2019]96号《关于要求杨先林等11位同志退休的报告》,11人中包含葛友珍。2019年9月30日,全椒县人社局作出了全人社退字[2019]34号《关于某某芳等十一位同志退休的通知》,11人中包含葛友珍。葛友珍不服该《退休通知》,认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葛友珍在孤山林场管理岗位工作近两年时间,其退休年龄能否按照55周岁执行;二、全椒县人社局作出的全人社退字[2019]34号《关于某某芳等十一位同志退休的通知》是否合法。(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
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皖人发[1998]87号《安徽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以及皖人社秘[2016]165号《安徽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规定:“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无论聘任为管理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的执行上是统一的,除了办理聘任手续外,同时还需要享受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方可按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本案中,葛友珍于1997年11月被孤山林场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17年孤山林场改制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葛友珍通过考试考核竞聘上了管理岗位,2018年1月其与孤山林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享受管理岗位工资待遇。葛友珍受聘于管理岗位不满十年,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55周岁退休的条件。葛友珍主张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的理由是:1、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不再区分工人或干部身份;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但葛友珍不能提供事业单位不再区分工人或干部身份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的法律及政策依据;而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的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与皖人发[1998]87号文件和皖人社秘[2016]165号批复并不冲突,皖人发[1998]87号文件和皖人社秘[2016]165号批复均要求在所聘管理岗位满十年以上,但葛友珍在管理岗位不满两年时间,即达到了退休年龄,因此葛友珍主张55周岁退休,于法无据。葛友珍对全椒县人社局具有退休审批的职权不持异议。全人社发[2011]22号《关于及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的通知》规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抓紧办理干部退(离)手续问题的通知》([1988]9号)文件精神,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从事人事工资工作的人员,对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按退休审批程序办完有关退休手续,下月改发退休费。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退休初审工作,提供即将到达退休年龄工作人员名单。2019年9月16日,全椒县林业局向全椒县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杨先林等11位同志退休的报告》并附上人员名单及出生年月,全椒县人社局经
审核杨先林等11人(包含葛友珍)符合退休条件,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了全人社退字[2019]34号《关于某某芳等十一位同志退休的通知》,11人中包含葛友珍。综上所述,全椒县人社局作出的《退休通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葛友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葛友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