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10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4.16 
【实施日期】201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0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10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的重要性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其退休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归集账户财产属于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其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托管银行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该账户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其基金不因机构调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托管银行沟通和协调,保全归集账户的财产安全,如遇地方法院、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对归集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托管银行要主动联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出具出示证据证明归集账户财产及其账户的性质。
  二、加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规范管理
  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单独开设专门用于归集、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账户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归集户银行存款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更不得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