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6.06.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2016]66号)(以下简称准入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时间、地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准入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并填写附件1规定的样表,于每年3月20日-25日,6月20-25日,9月20日-25日,12月20日-25日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交资料。零售药店按照《准入办法》规定,提交相应的资料并填写附件2规定的样表,于每年6月20-25日,12月20日-25日向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可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v
  二、审核评估。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负责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纳入评估范围,并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组,开展准入评估工作。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查看,依据医药机构级别和类别,综合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医药机构服务能力、特及信息系统建设,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专家依据考查情况,按照《青海省医疗机构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青海省零售药店申报定点资格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三、公开公示。评分工作结束后,由领导小组确认,将医药机构得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的按60%比例纳入准入范围。并将拟准入的医药机构通过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签订协议。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由西宁市社会保险服务局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报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告。
  五、强化管理。成立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药监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领导
小组,全程负责西宁市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对已经取得定点资质的医药机构,结合年度协议执行情况、年终考核结果,实行末尾淘汰机制,淘汰年度考核排名末尾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5%的定点零售药店。被淘汰的医药机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附件:《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2016]66号)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6〕66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7日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建立合理有序、公开透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多样、质量优良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完善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省、市(州)人社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及时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事项,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将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审查,转变为准入评价。
  (二)强化监管。省、市(州)人社部门要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监管,不断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保基金使用等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畅通投诉渠道,完善退出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职能,提高管理效率。
  (三)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医疗保险服务的需求、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多方评估。省、市(州)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和定点医药机构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社、药监、卫计、物价以及纪检部门等组成的准入评估专家库,承担评估工作。
  (五)定期组织。医药机构准入评估工作每年组织1-2次。
  三、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医疗机构申报范围
  经卫计、工商和税务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各类医疗机构与编外军队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疗养、保健性质的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