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1.06.25
【文 号】司发通[2001]073号
【施行日期】2001.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单位
  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25日 司发通[2001]073号)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制定《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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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部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入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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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领导班子及成员管理
  第四条 直属单位的领导职务设置及名称,按照《司法部直属单位领导职务名称表》执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百人以下的单位(含局级、处级单位)一般由三人组成;百人以上的局级单位一般由五人组成;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报部党组审批后确定;部属社团的领导职数,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第五条 已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直属事业单位,其领导体制不变,其他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直属社团的领导体制由社团章程予以确定。
  直属单位的行政正职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考公岗位在哪查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实行委任制,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部属社会团体的领导班子,实行选任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据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由部党组任免并管理。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经部党组批准,可以实行领导班子的聘任制、
选任制、考任制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六条2020考研英语一阅读 直属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
  领导班子换届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届中更换时,由部政治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必要时,也可对分管财务的班子成员或其他班子成员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的理论,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众,自觉地接受党和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除此之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部属社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需符合司法部党组《关于部属社团领导职务任职条件的意见》(司发党[1999]38号)的规定。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免程序
  (一)民主推荐。由部政治部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在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组织考察。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考察组,广泛听取众意见,对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审批、任免。部党组研究决定任职人选。
  对经部党组批准同意实行行政领导聘任制、公开竞任制等任用形式的单位,其聘(竞)任及解聘程序,由部政治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部党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命实行任前公示制。具体办法按照《司法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意见》(司发党 [2001]16号)执行。
  第十条 经部党组批准实行行政领导聘(竞)任制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员工资待遇、国家及部规定的事业单位领导职务职员的政治待遇及单位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聘任至正常退休的,保留聘任职级的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任期届满不再聘任或届中解聘后,不保留原职员级别和原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新聘任行政或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各项待遇。原由组织任命过的事业单位领导,免职(解聘)后保留原待遇。
  第十一条 部属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任免程序
  (一)部属社团换届前,由社团党组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下届社团领导班子候选人选报部党组;
  (二)由政治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报部党组审批;
  (三)确定候选人后,由社团依据《章程》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政治部派人参加;
  (四)社团党组将选举结果报部党组,由部党组审批。
第三章 内设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各单位应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单位在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合并事宜。如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额或需增加编制,应报部政治部审批。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职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可设立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中层职务职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并向部政治部备案。其程序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中层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范围内,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聘任、解聘人选。
  (二)向政治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职员聘任、解聘备案审批表)等。
  (三)按有关规定办理聘任、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