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公布日期】1998.07.16
【字 号】浙人政[1998]141号
【施行日期】1998.07.16 2022考研出成绩时间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人政〔1998〕14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2022年山东省属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实行聘用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文艺、体育等特殊岗位外,不得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
系的人员。
  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冬奥会200天倒计时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机构编制、人事部门确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在编制、岗位限额内,聘用人员上岗工作。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三)身份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采用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负责人提名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按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必须执行人事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单位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任免机关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
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具体聘用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至五年。
  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聘用特殊岗位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内江人事考试中心电话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十八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两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聘用单位只发给基本生活费。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工作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