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这类事业单位改⾰⼈员如何安置?河南省发布有关意见
河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员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关意见》就河南省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员安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安置原则
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中⼈员安置⼯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积极稳妥、分类分步,以⼈为本、内部消化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改⾰单位⼈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职⼯队伍稳定。
⼆、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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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体转聘。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原事业单位⼯作⼈员。对于转制单位继续聘⽤的⼈员,转制单位应与相关⼈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企业有关制度进⾏管理,⼯作⼈员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作年限。
2.转岗就业。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结合转制单位实际情况,充分挖掘内部潜⼒,统筹安置渠道,通过多种经营、主辅分离等⽅式开辟或优化相关就业岗位,⽀持转制单位多种就业渠道安置待安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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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训上岗。转制单位原主管部门可根据内部空缺岗位状况及岗位要求,利⽤所属的场地、设施和技术等资源,有针对性地为转制单位待安置⼈员提供转岗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跟踪服务,促进待安置⼈员达到有关岗位任职条件,实现培训上岗。
4.提前离岗。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本⼈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继续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续。
5.⾃谋职业。单位转制时,原事业单位聘⽤⼈员可结合⾃⾝实际选择⾃谋职业。对于转制时选择⾃谋职业的⼈员,转制单位与个⼈应在协商⼀致的基础上书⾯解除聘⽤关系(合同),按规定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及⼈事档案,并⽀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意见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部发〔2003〕61号)、《⼈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有关⼯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的通知》(国⼈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
(⼆)关于社会保险衔接
1.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单位和个⼈缴费基数、缴费⽐例、个⼈贵州省招生考试院阳光平台
账户等执⾏全省统⼀的企业基本养⽼保险制度。
转制前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其转制前缴费年限与转制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制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的,应在注销事业法⼈、收回事业编制当⽉到注册地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续,并将本单位在职职⼯养⽼保险关系转⼊企业职⼯基本养⽼保险。
2.转制前已退休⼈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发放渠道不变、基本养⽼⾦的调整办法不变。
3.转制前参加⼯作、转制后退休的⼈员,基本养⽼⾦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员,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如低于按⼈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标准计发的养⽼⾦,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按对应年度分别发给差额部分的90%、70%、50%、30%、10%,所需费⽤从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基⾦中⽀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4.转企改制⼈员原已缴纳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参加⽣育保险、⼯伤保险的,由转制后的单位为其接续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育保险、⼯伤保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劳动)合同并重新就业的⼈员由新的⽤⼈单位依法为其接续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育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劳动)合同并重新就业的⼈员由新的⽤⼈单位依法为其接续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加⽣育保险、⼯伤保险。
⾃谋职业⼈员可以灵活就业⼈员⾝份接续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退休⼈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5.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合并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或未按时⾜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由转制单位和职⼯按规定共同缴纳或补⾜此前应缴未缴的失业保险费及滞纳⾦。符合条件的失业⼈员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后,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转制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离休⼈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由同级财政统⼀解决。离休⼈员的⽇常管理及其他所需经费由转制单位负责。
(三)关于⼈员安置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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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为企业前已退休⼈员⽣活补贴、遗属或伤残职⼯补助等经费、已退休⼈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分流⼈员所需的经济补偿等,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中优先⽀付,保证经费来源。
三、⼯作要求
(⼀)转制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的责任主体,要在改⾰中优先考虑⼈员安置等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多种形式妥善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对转制单位⾃⾏聘⽤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员,由转制单位依据与本⼈所签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
(⼆)转制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把相关单位⼈员的底数和诉求等摸清摸准摸透,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案,因地制宜安置⼈员,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安置⽅案中明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以保证⼈员安置⼯作的顺利开展。⽅案实施前,需报同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作领导⼩组办公室和⼈⼒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实施改⾰过程中,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转制单位要主动做好思想政治⼯作,注意掌握职⼯的思想动态,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履⾏民主协商程序,严格按安置⽅案做好相关⼯作,确保改⾰平稳顺利实施。
(四)本意见⾃发⽂之⽇起施⾏,如国家对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出台统⼀的⼈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