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岗位有哪些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5.10
【字 号】辽政发[1994]20号
下半年国考时间【施行日期】199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公务员级别共27级【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4〕20号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日)
  现将《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工作。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掌握政策,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辽宁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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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3高考报名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以党的基本路线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巩固和发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本着积极稳妥、分步进行的原则,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培养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人民众服务。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工作的人员。
  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具体范围按“附件1”执行。
  三、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目标和基本任务
  (一)主要目标
  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用两年多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使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进入新的运行机制,并逐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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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任务
  1、在全省各级政府机关搞好职位设置,明确公务员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制定职位说明书,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制度;在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实行考核记实手册制度,做好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实行规范的职务升降、任免和晋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通过实施职级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建立福利保障机制,吸收优秀的人才参加国家管理,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发挥其创造性。
  2、在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建立公务员培训制度,全面实施各类培训,改善公务员原有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实施辞职、退休等单项制度;积极进行部分职务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限制和辞退等项制度的探索和试验,逐步实现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陈代谢,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机关的生机和活力。
  3、严格实行纪律、回避、交流等规定,逐步建立勤政廉政约束机制,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促进公务员秉公办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4、建立健全地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形成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使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严格管理监督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四、实施方法和步骤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对《条例》中不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机构改革为前提条件的内容,如职位设置、考核摸底、选配人员、确定职级和人员分流等重点环节,要紧密结合机构改革进行。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可采取先试点试验,积累经验,分步实施。
  (二)完成机构改革任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领导小组和组建工作班子;拟定实施方案;组织学习《条例》,宣传普及公务员制度知识;培训骨干;做好职位调查摸底和人员分流的准备等。
  2、实施阶段。(1)在“三定”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具体实施按省人事厅印发的《省政府机关职位设置与制定职位说明书的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1号)文件执行。(2)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为选配人员和分流定位以及职务升降提供基本依据,具体实施按省人事厅印发的《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核实施意见》(辽人发〔1994〕10号)文件执行。(3)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三定”确定的内部机构和中层领导职务职数限额,聘任(任命)正副处(科)长。具体实施按省政府印发的《辽宁省行政机关中层领导职务升降的实施意见》(辽政发〔1994〕1
4号)文件执行。(4)任命非领导职务。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对非领导职务人员重新确定职务。具体实施按“附件2”执行。(5)确定级别和分流人员。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和国家的统一规定,确定公务员的级别,并兑现职级工资。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6)做好补员考试和人员培训工作。根据编制数额,做好空缺人员的补充考试工作。未完成岗位培训的部门,人员过渡后,要尽快安排共修课和专业课的培训。其中新录用人员、晋升职务人员要按照计划到行政学院接受专业培训,以达到国家公务员任职的要求。
  3、总结、检查阶段。各地区、部门、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进行自检验收。乡、县、市实施工作结束后,分别向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总结,并由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检查验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实施工作结束后,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书面总结,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确定(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确定级别和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