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聊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国家医学教育网学员登录入口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
5、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II类学分授予范围:
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
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我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I类学分
l、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l学分;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9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54学分
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省级刊物                    54云南省招考频道录取查询3学分
4、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第一承担者——第五承担者(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5131197学分
()级课题            108765学分
()级课题            86543学分
5、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一~三等奖前五位均授予25学分,六位以后授予20学分;
()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20l91817l6学分
二等奖l514l31211学分
三等奖108765学分
()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l08765英语四级考试具体流程学分
二等奖97654学分
三等奖64321学分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上述3—5项经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有关原始资料后授予相应学分,并出具学分证明。
6.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加第一、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该阶段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
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7.学历(学位)教育:(1)经医院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完成当年授予25学分。安徽省考公务员报名入口(2)经医院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I类学分3分,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向科教处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科教处将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医院将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为其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年度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
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
9.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学分。
()II类学分
l、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合格,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学习由全国、省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杂志、音像教材等,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合格后,可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4、到外单位(含国外)进修6个月以内者,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或派出单位每1个月授予3学分;
5、在市级及内部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市级刊物    432学分
内部刊物    321学分
6、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于出版当年按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52010学分;5001000千字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20158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授予15105学分。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按副主编授予学分。译著按每l500汉字授予1学分。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7、撰写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可每3000字授予1学分,最多不超过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分数线10学分;
8、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每年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l0学分。
上述II类学分除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外,其余均由科教处负责审查备案并授予学分。
()参加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按该项目的规定学分授予标准记分。
四、学分登记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医院审核、确认,并进行年度验证考核。《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医院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验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前,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职周期验证,合格者将获得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
()医院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其个人技术档案。
五、考核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考核制度。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学分审核登记。
(二)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
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科室和主要负责人工作任期目标,作为年终考核和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院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验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
(六)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1日至l231日。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每年的71日至次年的630日。
六、奖惩
(一)医院将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技术人员,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
l、不服从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修业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