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财政局
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评标专家   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湖南中级职称报考条件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
     (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
      (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
      (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2月26日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男65周岁以下,女60岁以下;
     (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持有国家颁发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中级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联合颁发贵州省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独立完成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累计工作量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人员。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参加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三)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
     (四)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所签字的评标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可予以警告,作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
(一)迟到30分钟以上,影响评标活动的;
(二)评标时,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评审意见被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定评分无效,并拒绝改正的;
    (五)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但未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六)向招标人索要高额评审费或提出无理要求的;
(七)评审时,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意见的。导游证报考时间
40至50岁最新招工第九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不能续聘为评标专家:
(一)评标中有改动评标办法或改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对利害关系人打分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泄露评标内容的;
    (三)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且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四)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考评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作不良行为记录两次并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评标专
家库总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分库设在各市(州、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评标专家库通过“贵州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实现计算机联网分级管理和专家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入库:
(一)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每年7月31日前持《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其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三)对资格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于每年9-11月份组织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聘书》,并按其专业类别和所在地区录入评标专家库。《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聘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
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于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评合格者,可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年龄已满(男65周岁,女60周岁)、或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取消专家资格、或因身体健康自愿退库、或涉及犯罪、或死亡等的评标专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出专家库。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占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前1小时内随机抽取,特殊情况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
    招标人派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并在开标前一天将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在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专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可以在评标专家库中选取评标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代建制工程的资格预审和评标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因专业需要或保密目的,招标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选择评标专家。跨地区选择评标专家需经招标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负责评标专家的安全和保密工作。评标结束后,履行监督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对评标专家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评标专家所属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投有股份;
(二)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评审,不得采用“分标到户”相互传抄得分数据方式进行评审;
(二)采用量化评审的,评审得分统计应为去掉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与算术平均值偏离30%及以上时(已被去掉的最高得分和最低得分除外),应提请评标委员会复审。经复审,半数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其评分的,该评分有效;否则,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修改其评分,拒绝修改的,该评分无效;
贵州省建设厅考试网(三)采用投票方式评审的,评标专家应写出投票理由;采用量化方式评审的,评标专家应对评审的所有得分点写出得分理由。
第十九条 中标公示应公布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成员姓名可以用数字或符号代替)的评分,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评审鉴定专家组
第二十条 根据投诉或司法诉讼的需要,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评审鉴定专家组对评标专家的评审意见或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评审鉴定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评审鉴定专家组由评标专家库中具有高级职称、无不良记录、业务能力强的评标专家组成。评审鉴定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二十二条 评审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时,有权对评标专家提出质询。鉴定意见与评标专家评审意见或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不一致,并且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能提供充分依据的,评审意见或评标结果以鉴定意见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贵州省建设厅负责解释。黔建招标通[2004]1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