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7.22
建平教育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奥运结束时间正文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21年河南省职称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效”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做好资质认定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受理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2022年7月25日起,申请人按照“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v)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公开承诺书;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不公示。
  (五)颁证。符合颁发证书条件的,在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延续、变更申请的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
  (六)公告。为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6个月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
附件1
 
东北财经大学>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二、办理机构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三、适用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
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五、申请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且60岁以上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六、材料要求
  (一)初次和延续申请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供下列1至4项材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供下列2至8项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原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