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庆与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天津疫情最新通报2020.02.27 
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案件字号】(2020)苏11行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 
【审理法官】肖雄曹英陈小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当事人】刘华庆;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刘华庆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刘华庆 
【当事人-公司】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华庆  公务员报考条件考试科目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银行从业报名合法证据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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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镇劳社【2004】225号《关于规范市区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市直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均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案中,参照上述镇劳社【2004】225号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所诉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职权应当归属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以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案被告属于被告不适格。故原审法院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华庆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2:31:48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法释【2018】1号《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法释【2018】1号《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华庆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华庆上诉称:1.被上诉人负责整个润州区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办理,职工档案的管理,以及审批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上诉人属于润州区在职职工,相关退休待遇的审批、办理属于被上诉人职权范围,上诉人的退休待遇及手续事实上也是被上诉人办理的。2.上诉人经过三年多来的信访,各级部门的答复均是以被上诉人所作出的镇江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为依据,对上诉人的答复中均明确指出被上诉人的决定是正确的,驳回上诉人上访的请求。综上,本案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是被上诉人,是适格的主体。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刘华庆与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11行终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御桥巷1号。
邢台招聘123最新消息求职     法定代表人孙祥波,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华庆诉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行初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载明,刘华庆诉称,其认为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工龄的
错误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现诉请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的《镇江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责令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对其工龄认定的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润州区参保人员的退休审批行为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法释【2018】1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法释【2018】1号《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刘华庆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华庆上诉称:1.被上诉人负责整个润州区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办理,职工档案的管理,以及审批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上诉人属于润州区在职职工,相关退休待遇的审批、办理属于被上诉人职权范围,上诉人的退休待遇及手续事实上也是被上诉人办理的。2.上诉人经过三年多来的信访,各级部门的答复均是以被上诉人所作出的镇江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为依据,对上诉人的答复中均明确指出
被上诉人的决定是正确的,驳回上诉人上访的请求。综上,本案行政行为的作出者是被上诉人,是适格的主体。一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将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镇劳社【2004】225号《关于规范市区城镇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市直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失业人员等均由市社保中心负责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案中,参照上述镇劳社【2004】225号文件的规定,上诉人所诉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职权应当归属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人以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案被告属于被告不适格。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华庆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肖 雄
审 判 员 曹 英
审 判 员 陈小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洁桃
书 记 员 袁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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