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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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8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现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2.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样式
3.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填写说明
二О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附件1:
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基本情况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信息的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印制、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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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并建立专门台账,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 发放
河南省教师教育网登录入口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
(二)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和保障事务所向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六条 劳动者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按规定如实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供本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烟台人才市场招聘信息
第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所记载的发放信息、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等内容,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填写。相关内容录入系统前,须对照证明材料逐一核实无误。
第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三章 记录和使用
第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失业登记注销等手续时,将办理情况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条 持证人员在户籍、常住地、文化程度、职业资格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变更。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持证人员的证明材料,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应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同时出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持证人员享受国家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由审批机构记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管理,限持证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持证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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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予以换发,并在原证第2页(贴相片页)标注“换发”。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存入个人档案。
《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持证人员本人申请原发证机构予以补发,并在补发证第2页(贴相片页)标注“补发”。损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原发证机构收回销毁。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并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核验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标注、记载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内容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记载不一致的,以系统记载为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或委托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暂时退出人力资源市场手续,《就业失业登记证》暂由本人或委托人妥善保管。
(一)参军、入学、户口迁往外地或移居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暂时退出人力资源市场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失效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效情形。
《就业失业登记证》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办法》和涉及《北京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证》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